# 宁波市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这5个误区容易让你少分财产 | 张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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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 鄞州区离婚财产分割：这5个误区容易让你少分财产

作者：张娟律师（北京中银（宁波）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 · 宁波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执业证号 13302201411849908） · 发布于 2026-09-04

在鄞州区及宁波办理离婚案件时，财产分割往往是双方争议最激烈的部分。许多当事人因为对法律规则存在误解，在谈判或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以下五个常见误区，张娟律师结合鄞州实务经验逐一说明，帮助你少走弯路。

## 误区一：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这是最常见的误解之一。房产归属不能仅凭登记判断。婚前一方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通常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另一方有权就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获得补偿。此外，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误区二：银行存款谁掌握，谁就能多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财产范围"和"公平原则"为基础，而不是以谁实际控制为依据。一方在离婚前恶意转移、隐匿存款的，法院在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保留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至关重要。

## 误区三：公司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与另一方无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股权分割可以通过折价补偿、股权分割或协商转让等方式处理。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还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处理起来需要更谨慎。

## 误区四：口头约定财产归属同样有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很难举证，法院通常难以采信。如果双方确实达成了财产安排，建议以书面协议固定下来，必要时由律师协助审查。

## 误区五：过错方一定"净身出户"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过错方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财产分割中，法院通常仍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而不是让过错方完全不分财产。

## 给当事人的三点建议

- 尽早梳理财产线索，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权、保险、债权债务等。

- 保留相关证据原件，如购房合同、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

- 在签署任何协议前，先由专业律师评估法律风险与可执行性。

财产分割没有标准答案，每一个家庭的情况都不相同。如果你在鄞州区或宁波其他区县正面临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建议预约面谈，由律师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制定应对方案。

## 相关法律依据（可核验）

本文涉及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主要依据以下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核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在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七十八条：婚前首付、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登记方，登记方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