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市婚内财产协议律师：怎么写才有效？3点提醒 | 张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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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

# 婚内财产协议怎么写才有效？鄞州区律师的3点提醒

作者：张娟律师（北京中银（宁波）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 · 宁波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执业证号 13302201411849908） · 发布于 2026-09-04

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的法律文件。一份有效的协议，既能在婚姻稳定时明确财产边界，也能在发生争议时减少扯皮。以下三点，是张娟律师在鄞州区及宁波实务中经常提醒当事人的要点。

## 一、形式要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在离婚或继承纠纷中几乎无法举证，法院也难以采信。书面协议应由双方签字，并注明签署日期。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进行公证，进一步增强协议的证明力。

## 二、内容边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不能通过协议逃避债务，不能约定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的内容，也不能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此外，对子女抚养权的预先约定，法院在离婚时仍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重新审查。

## 三、签署场景：自愿、清醒、无胁迫

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一方能够证明签署时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处于重大误解状态，协议可能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建议在签署前双方都有充分时间阅读条款，必要时各自委托律师审阅，避免"被签字"的风险。

## 常见无效条款示例

- 约定"谁提出离婚，谁就净身出户"；

- 约定一方不得探望父母或限制基本人身自由；

- 将尚未取得产权的房产直接约定归属；

- 以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为目的的财产转移安排。

## 建议由律师协助起草或审查

婚内财产协议涉及财产权属、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多个法律要点，条款表述的细微差别可能影响协议效力。由律师协助起草或审查，可以在确保合法有效的同时，兼顾协议的可执行性与公平性。

如果你在鄞州区或宁波其他区县有婚内财产协议起草或审查需求，建议携带财产清单、产权证、债务凭证等材料预约面谈，由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拟定或修改协议文本。

## 相关法律依据（可核验）

本文涉及的婚内财产协议问题，主要依据以下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核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等，为夫妻共同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共签、事后追认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对夫妻财产约定与财产分割的具体适用作出规定。
